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職工下崗了怎么辦?下崗職工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下崗職工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其他的勞動報酬維持生活的需要,這時,就需要國家建立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支付來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過在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為本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代繳社會保險費,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
再就業服務中心就是一個為下崗職工提供新的就業崗位,組織實施就業服務中心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新成長勞動力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前培訓的一個社會組織。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建立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未實現就業的特定期間內發放基本生活費,最低不低于當地失業救濟標準。資金的來源,原則上采取“三三制”的辦法,即財政預算安排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一,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三分之一。對于困難較多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給予一定的支持。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原則上都由本企業負擔。虧損企業承擔資金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給予被助。
取得的成效:
企業新裁減人員要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通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基本生活,通過落實就業政策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對一些地區國企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后的遺留問題,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幫助并軌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妥善解決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勞動關系處理問題。